(文化)民法典与百姓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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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后,有一则新闻报道引发网友讨论。一个经济条件不错的企业高管,想通过收养家庭在地震中遭受重大损失的孩子(非孤儿)来表达爱意,有几个孩子想被他收养。但是根据收养法的相关规定,他只能收养一个孩子。很多网友表示:“希望这样的限制可以改变,让好人好事惠及更多孩子。”
据记者采访,收养法限制收养人收养子女数量的想法是符合之前的计划生育政策的。该法第3条规定,收养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第6条规定,收养人必须没有子女;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个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找不到父母的儿童,可以免除收养人无子女、收养一个子女的限制)。
自2016年中国全面开放二孩政策以来,一直有人呼吁“进一步放宽收养限制”。为适应现行生育政策,《民法典》将“无子女”的收养条件放宽为“无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将收养人只能收养一个子女的能力放宽为“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个子女,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个子女”。
"这是与时俱进的必要修正."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院第三级高级检察官助理蓝楠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民法典》第1093条中,可以收养的未成年人范围增加到“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删除了“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使更多有特殊情况和迫切需要收养的未成年人得到良好成长环境的保障。
兰楠还告诉记者,《民法典》第1098条增加了“一切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等规定。新规定旨在确保被收养人得到适当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收养人的整体利益应得到保护
《民法典》第1104条规定:“收养人的收养和收养人的收养应当是自愿的。如果收养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咨询未成年人的年龄会从原来的10岁降低到2岁,孩子的主观意愿会得到更多的考虑和尊重,因为相应的8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是能力有限的人,具有最基本的辨别能力。”蓝楠说。
值得注意的是,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应当在40周岁以上。”《民法典》第1102条修改为:“配偶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应当在40周岁以上。”兰楠认为,为了避免异性以收养的名义或者收养后对被收养人进行性侵犯或者性骚扰,该规定将男性收养女性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收养异性子女。限制收养的最终目的仍然是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护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在民法典制定的收养条例修订中,“民政部门要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给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金诚通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闫芳留下了深刻印象。
自2018年以来,闫芳提交了许多关于修改收养法的提案和建议,其中规定收养评估是内容之一。《民法典》第1105条第五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增加收养评估可以确保收养行为从源头上更有利于被收养人."闫芳认为,《民法典》规定了收养评估制度,有利于收养评估制度的建立。“收养评估制度的实施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可以根据试点经验,引入适用于全国的领养评估标准和评估流程,整体规范领养评估体系。”闫芳建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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